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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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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座十七楼。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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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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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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