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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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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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