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反对劫持任职国际公约》,同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1991年3月2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法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经)发〔198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各高、中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法办〔2003〕297号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决定,指定你院就涉及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