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民〔1990〕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 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法民字第17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1989)晋法民报字第 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8〕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仍应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