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利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如果被利用人具有辨识能力,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的从犯进行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复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院,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