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0号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4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