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合物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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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 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1.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一直被视为结构式的表达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达方式。马库什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并列的可选要素而非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应当理...

#专利#化合物#权利#烷基#要求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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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

#化合物#医药#申请#要求#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