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法(研)复〔1985〕2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 )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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