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座十七楼。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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