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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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法(经)复字(1987)第2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函〔1987〕2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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