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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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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法(训)发〔1988〕7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已于 1988年2月1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现对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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