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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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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三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大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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