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法(民)复〔 1988〕1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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