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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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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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