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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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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8〕4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理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5年12月12日,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省建始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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