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王喜群,男...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案件1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件1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俊良,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人林海长,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人傅进孝,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农民。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高法明电(1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版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这个《决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研)发〔1990〕11号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2〕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刑一( 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