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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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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3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3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3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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