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此复。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法释〔2002〕1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