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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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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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