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988年 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法发(1996)21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 题 的 意 见高检会〔199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二、折价计算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