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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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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裁判摘要】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16号被告人查从余,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县人,小学文化,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柴塘村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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