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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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案例要旨】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人:顾某乙,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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