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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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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原告: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 法定代表人:施炳清,该厂厂长。 被告: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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